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对食品经营备案工作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方式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将我市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的同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
二、备案范围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办理此备案。预包装食品包含:普通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无需办理此备案。
三、备案办理
各类市场主体均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简称“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备案业务。
(一)新办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同时,在经营范围选择“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填报《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拟销售特殊食品的还应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种类,在经营范围中选择“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一种或多种,并应仔细阅读《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4),了解销售特殊食品应履行的义务及需注意的情况。
(二)变更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详见附件2)中食品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种类变化的,应通过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的方式变更备案信息;其他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index),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变更备案信息。
(三)注销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注销。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可通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全部内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核减经营场所地址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方式,注销食品经营备案。
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补报信息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经营者,应登陆“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入口,补充完善备案信息。
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可视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开展仅预包装食品销售。
(五)备案信息表领取
备案完成后,备案申请人可登录“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我的业务”菜单自行下载、打印、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详见附件3)。
已备案的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已注销的,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法人服务”入口以“口令登陆”的方式进行登陆,获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没有口令登陆相关账号及密码的,可点击该页面“立即注册”按钮,填写主体身份信息完成注册。
(六)备案证明
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或“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并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的,视为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七)信息公开
备案完成后,备案部门将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以便公众查询。
四、许可、备案制度衔接要求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拟销售除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以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根据经营者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食品经营项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即可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原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注销。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五、其他要求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二)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
(三)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通告〔2021〕8号)废止。
附件:
1.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4.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
5.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