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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权威解读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企帮帮 7339 2019-04-19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主要内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该《公告》明确了落实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据此起草了政策宣传问答如下:

 

  一、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脱贫攻坚中,一些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二、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三、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四、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五、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六、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七、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八、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早在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九、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虽然《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虑到《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十、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可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十一、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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