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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谈谈:企业商标向的知识产权风险
企帮帮 9287 2019-01-28
企业的商业标识主要包括企业的商号、商标、域名等。商标是区分同类商品的不同来源的标志;商号是区分市场经营者的标志。在“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成历史的当下,“酒香还得靠吆喝”成为现实,商业标志已成为企业市场宣传和品牌塑造的重点。然而,如果企业未能未雨绸缪,缺乏战略思路和布局观念,商业标志风险必然存在。具体而言,与企业商业标识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随意使用商业标识风险、未及时注册商标风险、商业标识未体系化风险和国际布局缺失风险。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首先得登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就是商号;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还得有一定的名称或标志,这名称或标志实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
企业往往在“质量就是生命”的经营理念下,非常重视产品本身,而忽视商业标志的风险,认为叫什么名字都无所谓,往往没有任何筹划,待产品上市时才随便使用一个名称或标志,或者突出使用商号。这就像以前父母给孩子起名,是在报户口的路上才想着该叫什么名字,自然就随意起名,那就难免重名。人名重名事小,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侵权,大不了就是会有些尴尬。但是,随意使用商业标志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而导致不能使用,尤其是已经取得市场成功后被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阻截,那损失就大了。事实上,大多数情形下,只有商业标志随意使用者一旦取得市场成功,权利人才会浮出水面主张权利,正所谓“放水养鱼、鱼大收网”。
这类的典型案例已经不少,小桔科技“嘀嘀”打车就遭遇了随意使用商标的大麻烦。小桔科技推出网络打车服务,上线之前并未进行商标检索,贸然使用了“嘀嘀”作为其打车服务的名称,殊不知,已有一家杭州公司已经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嘀嘀”商标,在小桔科技经营取得巨大成功之际,杭州公司起诉小桔科技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八千万元损失。最终,双方和解,“嘀嘀”商标转让给小桔科技,相信小桔科技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即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以及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混淆性使用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混淆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更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易造成公众混淆的类似的商标。因此,企业若未进行检索查询便依据自身喜好随意选定使用商业标识,极易盲目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面临知识产权风险,发现时则为时已晚。
企业使用商业标志,并没有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就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忽视商业标志的及时注册,也就是没有及时取得法律上商标专用权,只是停留在事实上的使用,这不但导致失去本该取得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最终不能使用已经使用的商业标志。
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只有注册才能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多个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给予最先申请人注册。
因此,企业想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必须事先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企业无法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将是致使企业已经使用的商业标志被他人先行注册。对于企业已经使用但尚未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由于他人难以通过商标检索系统查询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出于巧合,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善意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企业继续使用该商标将构成对善意注册商标权人专用权的侵犯。而对于企业未注册但已形成一定影响的商标,尽管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注册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恶意抢注的案例仍屡见不鲜,事后的救济也将是劳民伤财。
商业标志是企业商誉的载体。
商号与商标一体化,商业标志识别一体化,既有利于品牌塑造成本的降低,更有利于市场对经营者识别和产品服务识别的统一,有利于多元化发展。简单地说,商标和商号的同一,看到商号就能知道商标,看到商标就能知道商号,不会出现知道商标但无法知道经营者,或者知道商号但无法知道他经营的商品的商标的窘境。
在以前,“三枪”商标家喻户晓,但从这商标难于知道是哪家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难于想到是上海针织九厂,后来,更名为“三枪集团”,实现了商号与主商标的一体化。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知名企业的商号与其主商标都是同一的,苹果公司的主商标就是“苹果”、华为公司的主商标就是“华为”等等。
但是,我国多数企业往往在登记企业时并未考虑注册商标,而当想要注册商标时,其商号已无法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商号与主商标的不同和分离成为普遍现象。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品牌的塑造。
商标的体系化还包括主副商标体系,即,在一个主商标之下注册一系列副商标。例如,苹果公司的主商标是“苹果”,在其下,按照不同的产品分别使用注册了“iphone”、“ipad”等系列副商标。主副商标体系,有利于延伸主商标的商誉,有利于多元化发展,有利于分散可能的副商标风险。主副商标体系化,需要企业商标注册具有布局观,缺乏体系布局,挤牙膏般地申请商标注册,往往会出现得不到注册而无法形成体系,影响整体品牌的塑造。
体系化的商业标识还包括与主商标相关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品牌的塑造并非朝夕,需要企业对商标进行长期的使用,联合商标的作用自不言待。但是,由于商标法并不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当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本企业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时,将不利于塑造本企业品牌的形象,也阻止企业以已有商标进入该领域。
中国企业国际化已是常态,世界是中国企业的市场。那么,企业拥有中国注册商标是否就可以以此商标畅行世界?显然不是。
商标权不同于有形物所有权,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只在中国范围内具有商标权,在国外完全有可能被别人注册。因此,企业不能误以为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就可以畅行世界,应该做到商标的国际布局,做到“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市场在哪里,商标注册布局到哪里,否则,企业在进入国外目标市场时,很可能因其商标在该目标国被他人先行注册而使本企业商品在该目标市场的销售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受阻。海信公司就曾因“hisense”商标未及时在欧洲注册而遭到西门子公司的市场阻截,因为西门子公司在欧盟注册了“hisense”商标;联想公司因其“legend”商标不能在国外多数国家得到注册,为实现其国际化经营战略,无奈更换长期使用的“legend”商标,启用新商标“lenovo”并及时进行商标国际申请布局。
与商业标识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可以从使用前的商标检索、商标的及时注册、商业标识体系化、商标市场使用监测、加强商标国际布局等方面进行:
企业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前,应重视商标的检索查询。企业可通过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系统或其他商标检索系统,对意欲使用商标的在先商标和在先权利障碍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相冲突,造成不必要的商标侵权纠纷。
企业在选定欲使用的商业标识后,应及时对该商业标识进行注册,避免因疏忽大意而使该商标被他人先行注册,致使日后使用该商标时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企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规范使用商标标记;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注册前或商标核准前,同样可以使用“TM”标记,向他人宣告该标识为企业自身的商标。
企业尽量使主商标与企业的商号统一,为核心商标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建立自身的商业标识体系。
企业应积极对商标的市场使用情况进行监测,避免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本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市场的混淆。同时,对于此类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企业应及时应对处理,避免影响扩大致使企业商誉下降。此外,对于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本企业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企业应考虑自身未来的目标市场及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及时应对。
与专利国际布局类似,企业同样应注重商标的国际布局,尤其是在国内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老字号商标,避免遭遇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情况,造成企业商品进入海外市场遇阻或影响企业商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